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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导师制实施条例(暂行)
发布日期:2013-10-01访问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实现教书育人,促进师生交流,学院决定在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导师制。为规范此项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是学生全面成长的重要指导力量,通过实施导师制,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习,树立社会主义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勤奋学习、追求卓越、投身科学,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

第三条 导师原则上由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高度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熟悉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各项规定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岗专任教师担任。

第四条 从第一学期起为张之洞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配备导师,从第二学期起,为各专业GPA排名前10%、无违纪记录的优秀本科生配备导师。

二、导师职责

第五条 对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进行指导是教师应履行的教育职责,凡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应积极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基本职责是:

1. 开展思想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了解学生的思想品德情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敬业精神、团队精神、科学精神。

2. 指导和督促学生学习。介绍专业研究内容、现状与发展方向以及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结构。帮助学生了解学科及专业发展情况,明确学生专业发展方向,指导学生安排学习进程、制定修读计划。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能力和方法。

3. 指导学生参加科研创新实践。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学生参与自己的科研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师门学术沙龙等各类学术研讨、交流。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鼓励、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实践创新项目、社会实践等活动。

4. 指导学生开展经典阅读。为学生推荐专业经典阅读书目、专业名文,指导学生阅读相关文献和参考书籍开展一般性研究。

5. 引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创业、就业指导工作,在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机会把握、就业岗位推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 定期与学生进行有效交流,及时向院系及有关部门反馈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2次,每年度进行指导工作总结,并做好学生成长档案记录与年度工作总结。

三、聘任与管理

第七条 导师聘任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 学院公布导师研究方向、主讲课程的等信息,各系可组织师生见面会等,教师与学生面对面交流,加深了解,双向选择。

2. 导师与学生确定后,导师填写《菠菜广告联盟经济管理学院、土地管理学院本科生导师聘任表》,交学院统一备案。

第八条 每名教师指导每年级学生数由各系根据学生数和导师数进行统筹协调,每位导师指导每个年级学生3-5名,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本科生总数不超过15人。

第九条 每位导师一般以指导一届学生毕业为一个聘期。在聘期内,除导师和学生双向选择进行调整外,无特殊情况个人不得中止导师工作,确须调整的,应经系主任同意。

十条 考核

各系对导师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学院每年度末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查阅导师工作记录、组织学生问卷调查、座谈等。重点考核教师指导情况和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科研实践情况、身心素质发展等)。

对于长期不与学生见面、学生评价差的导师,下一年不再分配新的学生,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导师资格,其名下学生转入其他导师名下。对考核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并在硕士研究生指标分配方面优先考虑,所指导的学生,在硕士研究生免试推荐中,优先推荐到该导师名下。

第十一条 导师按要求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后,每指导1名本科生记15个标准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与指导本科生工作量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值记。

四、学生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在选择导师时,要在认真了解导师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志向选择导师。

第十三条 学生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可以就自己在学业、思想及生活上遇到的疑难问题,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必须主动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订出本学期的学习与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导师所在系或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在科研训练中要踏实、肯干、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科研与创新能力。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院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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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十月一日